近日,记者从酒泉市物价局了解到,今年,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城区供热价格的批复》精神,对酒泉城区供热价格进行调整,即居民住宅和非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20.5元/平方米。并将目前执行的按使用面积计费改为按房产部门核定的法定建筑面积计费。一个供热期为5个月(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后的供热价格从2008年11月1日执行。
物价部门要求,供热企业要挖掘内部潜力,针对物价上涨过快的趋势,企业要努力积累资金,引用先进的供热技术和设备,更新改造高能耗、低效率的供热设施,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加大清欠力度,减少亏损,增强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同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改善服务态度,严格遵守《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高供热质量。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积极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督。
记者从酒泉市热力公司了解到,供热价格调整以后,由原来的按使用面积收费改为按建筑面积收费,有些居民不能理解,热力公司将加强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做好前期工作,让市民都能接受此次调价。近期,酒泉市热力公司新添了两台40吨锅炉解决新城区热源不足的问题。同时,将对新城区及老城区所有锅炉房进行改造,预计10月10日全部完工。
